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专项练习:公司法律制度

2019年09月16日 来源:来学网

  【案例1】(2007年简答题)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并说明理由。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乙是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无相反证据时,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属于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因此,甲、乙是一致行动人。

  (2)丁公司的股票已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在本题中,丁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8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由于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已经达到85%,丁公司的股票已不具备上市条件。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不合法。根据规定,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案例2】(2007年综合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赵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

  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0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0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0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0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赵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董事赵某无权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2)董事陈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遭到监事会拒绝后,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东郑某不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案例3】(2008年简答题)

  甲、乙、丙、丁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

  (2)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2)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本题中,职工代表的人数低于1/3。

  (3)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4】(2009年综合题)

  A公司为200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

  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06年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进行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006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A公司报告,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10万股全部卖出。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

  2007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理由是董事会批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买入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2007年1月5日,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甲买入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公司法》和《证券法》均未对上市公司董事买入本公司股票进行限制。

  (2)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在本题中,甲作为A上市公司的董事,2006年12月25日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于2007年1月5日将其全部卖出,时间不足6个月。

  (3)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甲和乙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二者回避后,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为7人,赞成票为4票,董事会作出决议符合规定。

  (4)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5)丙没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本题中,丙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时间未达到180日。

  【案例5】(2010年综合题)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1年发起设立,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截至2008年底,A公司资产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

  (1)2008年2月1日,A公司董事长黄某主持与某世界知名企业谈判W合作项目。3月17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当晚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3月19日,A公司就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此后,A公司股票持续上涨。3月28日,黄某将其持有的20万股A公司股票全部出售,获利50万元。

  (2)2008年4月,A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资金,向B银行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2年。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规定:A公司以其拥有的价值30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为其借款提供担保:若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该抵押未办理登记。

  (3)2009年1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数的40%,另有持有10%股份的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该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了会议记录。其中部分通过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①在审议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董事会提出的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配股方案时,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9%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2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②在审议公司2009年为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要的重要生产设备,计划投资7000万元的事项时,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反对票;其余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③在审议公司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时,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并指出上述(1)、(2)、(3)事项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黄某建议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违法,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本案中,W合作项目是A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属于内幕信息,黄某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入股份的行为违法。

  (2)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案中,黄某作为A公司的董事长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

  (3)抵押合同中有关“若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的约定无效。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4)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数额违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在本案中,拟配售5000万元超过了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股本总额=注册资本)1亿元的30%。

  (5)股东大会通过配股方案的决议违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属于增资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在本案中,A公司股东大会赞成该事项的表决权仅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2%(31%÷50%)。

  (6)股东大会通过购买重要生产设备的决议违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一年内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在本案中,该重要生产设备投资额为7000万元,已经超过资产总额2亿元的30%,而A公司股东大会赞成该事项的表决权仅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0%(15%÷50%)。

  【案例6】(2011年简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2)为拓展市场,成立乙分公司;(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分公司赔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乙分公司无力清偿,丁公司转而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6答案】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出席会议的6名董事中,除赵某外,均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7】(2015年简答题)

  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22%、30%、20%、20%、8%。2014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

  (2)6月,因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反对,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简要说明理由。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7答案】

  (1)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甲的出资比例为22%,其表决权达到了1/10以上,故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甲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未回避表决,故该决议不合法。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投赞成票的乙、丙、丁持有的表决权合计为70%,超过了2/3以上的法定要求。

  【案例8】(2016年简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

  2015年甲公司召开了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的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此时甲公司总资产为1亿元;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3)讨论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参加会议的6名董事会成员中,有4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8答案】

  (1)甲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甲公司对外担保金额(4000万元)超过了资产总额的30%,该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甲公司不能聘任刘某担任独立董事。根据规定,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本题中,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而刘某在乙公司任职,不得担任甲公司的独立董事。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本题中,丙公司派出的4名董事应回避表决,此时,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仅为2人,该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案例1】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共同投资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其中,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

  2016年10月,光中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2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7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光中公司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公司章程中关于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条件不合法。根据规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在本题中,乙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股东会会议应当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不合法。根据规定,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4)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对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出资额仅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

  (5)光中公司应当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案例2】

  2015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文路留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路公司)。四名股东的出资比例依次是35%、30%、25%和10%。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丙任监事。

  (1)2016年2月,丙提出,甲在留学咨询行业从业多年,经验丰富,对公司业务发展有较大贡献,提议2015年度利润由甲、乙、丙、丁分别以45%、25%、20%和10%的比例进行分配。全体股东均表示同意。

  (2)2016年3月,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轿车,经销商要求其提供担保。乙与甲商量后,甲便以文路公司名义与经销商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并加盖文路公司印章。事后,甲将此事告知丙,丙未表示异议。丁得知后表示反对,甲回应说公司多数股东已经同意,担保不违反法律。

  (3)2017年1月,丁见投资无回报,也无法参与管理,心生转让股权之意。经询问,乙有兴趣购买。甲听说后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丁必须先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乙。后丁认为乙的出价太低,遂放弃转让给乙的打算。

  (4)2017年4月,甲编写的《留学指南丛书》出版。甲未告知其他股东,就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5000套该丛书。丁知道后提出异议,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5)2017年5月6日,丁向公司监事丙当面递交一份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起诉甲违反忠实义务,要求甲赔偿公司损失。丙一直未做答复,也未采取任何行动。2017年6月20日,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文路公司2015年度利润未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文路公司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的观点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甲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文路公司2015年度利润未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并不违反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文路公司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在本题中,文路公司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会表决通过。

  (3)甲的观点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法律并未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甲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5)丁的做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3】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16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17年2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万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异国定居,于2016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7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16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16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1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16年4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2016年4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1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2016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17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17年10月转让给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①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赵某转让股份的行为自公司上市交易的时间未满1年;②钱某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题中,钱某转让股份的行为自公司上市交易的时间超过了1年,而且未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③孙某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题中,孙某转让股份的行为发生在其离职6个月之后。

  (2)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李某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间隔未超过6个月。

  (3)周某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本题中,周某买入股票的时间距审计报告公布的时间超过了5日。

  (4)①收购的股票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②从资本公积金中支付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③2017年10月转让给其他职工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案例4】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2015年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2015年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这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经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戊、辛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关于权益变动披露规定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会议的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乙公司的起诉?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乙、戊、辛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戊、辛两公司事先即作出无条件与乙公司保持一致行动的书面承诺,三者构成一致行动人。

  (2)①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辛公司继续收购甲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本题中,自8月1日起3日内,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戊公司和辛公司)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股票;②2015年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分别增持甲公司5%股份未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未通知甲公司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董事会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4)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能通过。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全体董事11人,对该项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仅为5人,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该项决议不能获得通过。

  (5)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乙公司持有甲公司股份的时间尚不足180日,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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