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交通)

601. (1)钻孔灌注桩钢护筒   陆上桩,桩径2.0m的单根护筒长度按3.5m计,共20根。   质量:20×3.5×0.919=64.33(t)。   水中桩,桩径2.5m的单根护筒长度按10m计,共24根。   质量:24×10×1.504=360.96(t)。   (2)水中施工平台   根据承台的平面尺寸,拟定水中施工平台平面尺寸为12m×22.5m。   面积:12×22.5×4=1080(m2)。   (3)钻孔桩通过的土层及桩身混凝土   一般施工图的工程数量表中不列钻孔的深度。土质情况根据地质柱状图统计,设计图一般不列。钻孔的总深度一般与桩长不相等。此处按题意所给数量直接使用。桩身混凝土一般在设计图的数量表中给出,预算时按桩长和桩径验算一下即可。   (4)承台钢套箱   根据题目中给定的资料,水中钻孔灌注桩成孔长度:92+629+135+32=888(m)。   平均桩入土长度:888÷24=37(m)。   按设计混凝土数量反算桩长:4474.5÷(2.52×π÷4)÷24=37.98(m)。   反算封底混凝土厚度:888÷(8×18.5×4)=1.5(m)。   即平均桩长比入土深度大1m,考虑封底混凝土厚度,钢套箱底面低于河床面,应采用无底钢套箱。   一般单壁钢套箱可按其表面积大约150kg/m2计算,高度按施工水位增加0.5m计,入土深度根据地质情况确定,按1.0m计。   四套合计质量:(8+18.5)×2×(5+1.0+0.5)×0.15×4=206.7(t)。   (5)混凝土运输   因泵送水平距离平均250m,定额综合距离100m,超过150m。   100m3灌注桩需增加:人工3×1.08=3.24(工日),混凝土输送泵增加3×0.24=0.72(台班)。   100m3承台需增加:人工3×0.89=2.67(工日),混凝土输送泵增加3×0.16=0.48(台班)。   (6)混凝土拌和   6672.5×1.197+(888+2608)×1.04=11622.8(m3)。   (7)定额选用及数量   见表4-20。 表4-20 定额选用及数量[8831_20.gif]
602. 1.该投标人运用了三种报价技巧,即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和突然降价法。   其中:(1)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该报价技巧时,必须对原方案(本案例指业主的工期要求)报价,而该投标人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未报出相应的投标价。   (2)增加建议方案运用得当,通过对两个基础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这意味着对两个方案均报了价),论证了建议方案(明挖基础)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对业主有很强的说服力。   (3)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这既符合常理,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的时间,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再调整报价的可能性很小。 2.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   (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投标人的补充文件,因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标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开标会,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而不应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主持和宣读。   (3)投标人资格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603. 1.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分述如下:   (1)招标人应宣读5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其中一家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仅开4家投标文件。不应仅宣布4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国际惯例,虽然投标人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2)评标委员会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是不对的。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投标人考虑降价问题。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二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3日。
607. 1.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分为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目标结算和双方议定的其他方式。 2.由题意知,预付款起扣点为:6000×30%=1800(万元)。   前3个月累计完成工程款为:200+650+850=1700(万元),显然从第4个月开始扣回。   第4个月预付款扣回数额:由题意知,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超过起扣点后每次计量扣回的比例为10%÷(80%-30%)=20%,(200+650+850+850-1800)×20%=150(万元)。   扣回完成点:6000×80%=4800(万元),第7个月累计完成工程款4570万元小于4800万元,第8个月累计完成工程款5420万元大于4800万元,应在第8个月完成预付款的扣回。 3.第1个月:合同约定月支付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第一个月完成额为200万元,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最低限额,不能签发计量支付证书。   第2个月工程进度款为:(200+650)×(1-5%)=807.5(万元)。   第3个月工程进度款为:850×(1-5%)=807.5(万元)。   第4个月工程进度款为:850×(1-5%)-150=657.5(万元)。   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为月支付额的5%,与计量支付同步扣留,计量支付比例为20%,第5个月工程进度款为:850×(1-20%-5%)=637.5(万元)。   第6个月:320×(1-20%-5%)=240(万元),小于300万元,不签发支付证书。   第7个月:(320+850)×(1-20%-5%)=877.5(万元)。   第8个月:本月应扣质量保证金850×5%=42.5(万元)。   本月应扣回预付款(4800-4570)×20%=46(万元)。   本月支付850-42.5-46=761.5(万元)。   第9个月:850×(1-5%)=807.5(万元)。 4.累计完成额:200+650+850+850+850+320+850+850+850=6270(万元)。   累计支付:600+807.5+807.5+657.5+637.5+877.5+761.5+807.5=5956.5(万元)。   质量保证金:6270×5%=313.5(万元)。   累计完成额-质量保证金=6270-313.5=5956.5(万元)(与累计支付相吻合)。   上式中,600万元为预付款,质量保证金313.5万元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因此。本项目的竣工结算工程款为6270万元。
608. 1.由题意知,开工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0%,即开工预付款金额为:12000×20%=2400(万元)。 2.开工预付款的起扣月计算,起扣点为:12000×30%=3600(万元)。   前3个月累计完成的工程计量款为:600+900+1500=3000(万元)。   前4个月累计完成的工程计量款为:600+900+1500+1800=4800(万元)。   显然从第4个月开始预付款扣回,即本工程开工预付款的起扣月份为第4个月。 3.开工预付款扣回金额: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20%,超过起扣点后每次计量扣回的比例为:20%÷(80%-30%)=40%,扣止点为:12000×80%=9600万元;   第1个月:累计计量款为600万元,未达到开工预付款起扣点,不需扣回;   第2个月:累计计量款为1500万元,未达到开工预付款起扣点,不需扣回;   第3个月:累计计量款为3000万元,未达到开工预付款起扣点,不需扣回;   第4个月:累计计量款为4800万元,本月应扣回预付款(4800-3600)×40%=480(万元);   第5个月:当月计量款为2400万元,累计计量款为7200万元,本月应扣回预付款2400×40%=960(万元);   第6个月:当月计量款为1800万元,累计计量款为9000万元,本月应扣回预付款1800×40%=720(万元);   第7个月:当月计量款为1800万元,累计计量为10800万元,占合同价款的90%,本月应扣同预付款(9600-9000)×40%=240(万元)。   至此,开工预付款已全额扣回,第8个月不需再扣回开工预付款。
609. 1.承包人索赔的理由部分成立,可以批准的索赔金额为4万元。   (1)路线沿线情况在图纸中已有反映,按照招标程序,承包人已对工程现场进行了勘察,应认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了可能影响工程施工组织及造价的全部因素。合同规定承包人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确保邻近的构筑物不受损坏,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格不因选择施工方法的不同而改变。因此3月5日及3月20日上报的索赔不成立。   (2)降雨是季节性的自然现象,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在雨季到来之前妥善安排雨季施工措施,结合永久性工程做好必要的临时性防护及排水工程,切实保证工程安全。由于承包人未能切实做好相关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指令增加临时防护排水工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已完成的工程,避免更大损失,不能作为索赔依据。   (3)B地由于设计不完善造成积水,引起工程损失和周边财产损失,不是承包人的责任。因此应由业主承担相关责任,费用损失合计为4万元。 2.不妥,虽然合同约定圆管涵按延米计量,其他工作作为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但这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的计量规则。此处路基已填高,后增设圆管涵,必然导致已填筑路基的开挖和重新填筑。原地面以下的开挖和回填应认为包含在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内以延米计量,因此除圆管涵50m正常计量外,尚应增加开挖土方750m3、结构物回填土750m3这两项计量细目。
611. 1.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当之处及其修改:   (1)承包人在开工前采用内部竞聘方式确定项目经理不妥。应明确为投标文件中拟订的项目经理。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不允许更换。   (2)工程质量为建设单位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妥。本工程是公路项目,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应当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3)按工程量变化幅度和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调整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妥。本工程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应在专用条款中全面约定工程量价款可以调整的内容和调整方法。   (4)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时间不妥。一般情况下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5)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不妥。一般情况下,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6)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不妥。在补充协议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工期和合同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则说明如何调整。 2.(1)公路工程的合同类型一般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2)总价合同对施工图纸的质量要求很高,只适用于施工图纸明确、工程规模较小且技术不太复杂的工程,目前对于PPP项目经常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对于施工图纸和设计深度适应性广,适用于后期的变更和索赔,对承包商的风险责任小,但管理工作相对较大。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适用于开工前对工程内容尚不十分清楚的项目。 3.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对于一般零星项目或工作经监理人同意后可按计日工的形式处理。但对于较大的合同工作内容变化,应由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612. 1.实际计量支付以断面方进行计量。故挖方数量为天然密实方,填方数量为压实方,并据此计算清单计量工程数量。   203-1-a挖土方:265000+220000=485000(m3)。   203-1-b挖石方:404000+340000=744000(m3)。   204-1-b利用石方:(105000+450000)÷0.92=603261(m3)。   204-1-d借土填方:600000(m3)。   204-1-a利用土方:1620000-603261-600000=416739(m3)。   2.(1)各支付细目分摊的整修路拱的工程数量计算   由于“整修路拱”在工程量清单中不单独列项支付,根据计价规则,其费用应分摊至相关的计量子目中,整修路拱的费用需分摊至路基挖方、路基填方中,一般按计量的数量比例分摊。整修路拱的数量为路基长度乘路槽宽度(路基宽度),计算如下:   挖方总量:485000+744000=1229000(m3)。   填方总量:1620000(m3)。   203-1-a挖土方:4500×26×(485000÷1229000)=46172(m2)。   203-1-b挖石方:4500×26×(744000÷1229000)=70828(m2)。   204-1-a利用土方:10500×26×(416739÷1620000)=70228(m2)。   204-1-b利用石方:10500×26×(603261÷1620000)=101661(m2)。   204-1-d借土填方:10500×26×(600000÷1620000)=101111(m2)。   (2)各支付细目分摊的整修边坡的工程数量计算   203-1-a挖土方:4.5×(485000÷1229000)=1.776(km)。   203-1-b挖石方:4.5×(744000÷1229000)=2.724(km)。   204-1-a利用土方:10.5×(416739÷1620613)=2.700(km)。   204-1-b利用石方:10.5×(603261÷1620613)=3.909(km)。   204-1-d借土填方:10.5×(600000÷1620613)=3.887(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