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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0日,A县税务局制作对甲公司责令限期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以少缴税款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文书于4月13日送达甲公司并由甲公司签收。甲公司对A县税务局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有异议,拟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请逐一回答下列问题:
(1)假定甲公司拟提供纳税担保后对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提请复议,纳税担保人资格应由谁确认?提请复议的60天时限应该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2)对于处罚决定提请复议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3)如果复议申请被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机关应在多少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是否可以延期?如果可以,最长可以延期多少天?
(4)如果甲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但未在规定时限内起诉,同时又拒绝履行复议决定,可能承担的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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