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已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情况,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照《合同法》的原则,下列关于甲行为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 A.
    (来学网)甲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 B.
    (来学网)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 C.
    (来学网)甲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 D.
    (来学网)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中甲的做法属于的范畴。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权拒绝先为履行。本题甲属于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其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已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因此甲在乙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权拒绝先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