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食品公司以屠宰牛、生产肉制品为主营业务,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某县工业园区,2009年销售收入35280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33704000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0000元,营业费用14530000元,管理费用3010000元,财务费用1860000元,营业外收入3000000元,营业外支出10000元,利润总额-670000元。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1127054.58元。
注册税务师2010年1月初受托对该企业2009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获得下列资料:
1.根据该生产部门填制的产品入库表统计,该公司2009年共生产成品数量20044662.07公斤,而该公司财务入库数量为19994603.32公斤,相差50058.75公斤。经注册税务师进一步核实,发现其相差的数量40000公斤系企业按市场价格直接抵消WHM餐饮公司就餐招待费用
722000元(有WHM餐饮公司提供的一百余张收据及双方协议为证,公司相关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其他"722000元,贷记"应付账款"722000元;借记"应付账款"350088元,贷记"库存商品"350088元),剩余属于正常损失数量。
2.该公司2009年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开具金额为236065852.42元,而该公司记账凭证记载的收购金额为242104869.01元,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1473632.97元。
3.经过检查其账簿、凭证及相关纳税资料,未发现副产品销售记录的记载,经询问生产部门负责人,得知该公司将副产品提供给安徽的上家生物公司了。账载收到该生物公司赞助款后,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974419.5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赞助款 2974419.5
4.2009年度购入载货汽车10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0元、增值税款34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0
2009年度公司将上述载货汽车闲暇时间用于对外出租,全年累计取得租金收入16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60000
贷:管理费用-其他 160000
5.该公司占地面积185000平方米,经核实2008~2009年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740000元,企业已缴纳土地使用税180000元,少缴纳土地使用税560000元,其中2008年度少缴纳224000元,2009年度少缴纳336000元。在2009年10月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例行纳税评估时发现了上述问题,企业已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了税款560000元和滞纳金952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560000
--其他 95200
贷:银行存款 655200
6.注册税务师经核实费用类科目的明细核算,归集企业全年在费用类科目中核算的有合法票据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1020000元,广告宣传费金额10000000元。
7.假设所有产品已全部销售,库存为零;所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问题:
1.根据资料先后顺序扼要指出存在的涉税问题。
2.计算应补(退)各税、费,并做相关调账分录。(假设企业2009年度账未结)
正确答案:
1.存在的涉税问题:
(1)货物抵消招待费应作销售处理,该公司的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722000÷(1+13%)×130/0=83061.95(元),同时应减少账载的业务招待费。
(2)该公司2009年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票面实际开具金额为236065852.42元,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0688560.81元,而该公司记账凭证记载的收购金额为242104869.01元,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1473632.97元,多抵扣785072.16元,因此应补缴增值税785072.16元。
(3)销售副产品应做销售收入,该公司的处理导致少缴增值税=2974419.5÷(1+13)×13%=342189.85(元)
(4)公司将汽车出租未按规定少缴纳营业税=160000×5%=8000(元)
(5)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分录错误,属于补缴2008年度的税款,不能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广告费未超标,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标准:
收入总额=352800000+隐瞒抵费用收入638938.05(722000÷1.13)+副产品销售收入2632229.65(2974419.5÷1.13)+租金收入160000=356231167.7(元)
收入总额的5%计算的标准为356231167.7×5%=1781155.84(元)
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为1020000+722000=1742000(元),其中有合规票据的仅为1020000元,因此,只能就1020000元的60010计算列支标准为612000元。
企业调增业务招待费金额=1742000-612000=1130000(元)。
2.计算应补税费金额
(1)增值税:
销项税额=隐瞒抵费用收入638938.05(722000÷1.13)×13%+副产品收入2632229.65(2974419.5÷1.13)×13%=425251.8(元),应补增值税=425251.8+785072.16=1210323.96-期末留抵1127054.58:83269.38(元);
(2)营业税:
应补营业税=160000×5%=.8000(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补城建税=(83269.38+8000)×5%=4563.47(元)
(4)教育费附加:
应补教育费附加=(83269.38+8000)x3%=2738.08(元)
(5)企业所得税:
方法一:
收入总额=352800000+隐瞒抵费用收入638938.05(722000÷1.13)+副产品收入2632229.65(2974419.5÷1.13)+租金收入160000=356231167.7(元),营业成本=337040000+35008'8-(记账凭证记载的收购金额为242104869.01元-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票面实际开具金额为236065852.42元)×(1-13%)=337040000+350088-5253944.43=33236143.57(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20000+8000+4563.47+2738.08=35301.55(元)
营业费用14530000元
管理费用3010000+160000-95200滞纳金=3074800元
财务费用1860000元
营业外收入=3000000-2974419.5=25580.5(元)
营业外支出=10000+95200=105200(元)
利润总额=356231167.7-332136143.57-35301.55-14530000-3074800-1860000+
25580.5-105200=4515303.08(元)
应纳税所得额=4515303.08+1130000+滞纳金95200+补缴2008年度土地使用税224000=5964503.08(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5964503.08×25%=1491125,77(元)。
5.调整分录
(1)借:应付账款 72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38938,0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3061.95
(2)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88
贷:应付账款 350088
(3)借:主营业务成本(记账凭证记载的收购金额为242104869.01元-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票面实际开具金额为236065852元)×(1-13%)5253944.43(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39016.59×13%]785072.16(红字)
贷:应付账款等6039016.59(红字)
(4)借:营业外收入--接受赞助款 2974419.5
贷:其他业务收入2632229.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费) 342189.85
(5)借:管理费用--其他 1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 160000
(6)借: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 95200
贷:管理费用--其他 95200
(7)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661.55
其他业务支出 8640[8000×(1+5%+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8000
--应交城建税 4563.47
--应交教育费附加 273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