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拟上市公司为了稳定队伍,2008年度在综合考虑相关人员的工作年限、职称、职务及能力等因素后,出台了如下三项激励措施:
(1)给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的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2)根据出资多少,给原出资的股东各购置面积不等的住宅一套,并将产权办到其本人名下;给非股东的副总经理以上员工,各购置一辆小轿车,并将产权办到其个人名下;
(3)对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给予一定份额的股票期权,承诺在公司股票正式上市流通日,由公司以每股高出当日开盘价2元的价格回购。
问题:上述各项激励措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入相关人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2)为股东购置住宅视为对股东的红利分配,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为副总以上员工购置轿车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合理的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并入相关人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3)给员工的股票期权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合理的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分摊为12个月进行计算,即代扣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取得的所得÷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