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李某与张某达成协议,由李某实际出资,张某参与签署公司章程、办理公司登记等事宜,与陈某、朱某、金某一同设立甲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来学网)该协议导致甲公司登记的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应属无效
  • B.
    (来学网)张某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李某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C.
    (来学网)李某与张某就相关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如李某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张某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D.
    (来学网)由于张某是记载于甲公司章程中的股东,也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因此李某无权向张某主张取得上述出资的投资收益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选项A当选,原则上认可“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选项B当选,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C不当选,选项D当选,当实际出资人(李某)与名义股东(张某)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