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乙、丙3人共有一套房屋,分别持1/3份额。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该房屋地面铺上实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是否可以铺实木地板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
    (来学网)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甲、乙不得铺实木地板
  • B.
    (来学网)因甲、乙所占份额共计为2/3,故甲、乙可以铺实木地板
  • C.
    (来学网)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之上铺实木地板
  • D.
    (来学网)若甲、乙坚持铺实木地板,则须先分割共有房屋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按份共有物的重大修缮。选项B不当选,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铺地板”属于对房屋的重大修缮,甲、乙、丙分别持有1/3的份额,经甲、乙同意,同意的共有人所持份额达到2/3,因此,可以在该房屋铺上实木地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