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9年1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50万元货款,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该汇票为甲公司通过其前手背书转让而取得。
2019年2月10日,乙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必须在2月15日之前交货。丙公司实际于2月16日交货。
2019年5月5日,丙公司持该汇票请求承兑人付款。承兑人认为甲公司前手的签章系伪造,该汇票无效,拒绝付款。乙公司以丙公司延迟交货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甲公司以已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承兑人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承兑人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承兑人的签章为真实签章,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因此,承兑人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2)乙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乙公司可以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因此,乙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3)甲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