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A县税务局于2023年12月到甲生产企业对其2019—2022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检查人员发现甲企业在2019年购入一台单位价值未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2019年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栏次全额进行了纳税调减,但在2020年和2021年针对同一固定资产项目未进行纳税调增。税务局认定甲企业的行为导致2020年及2021年分别少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责令其限期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2倍的罚款共计80万元,并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A县税务局于2024年1月30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甲企业。甲企业由于对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存在异议,故未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于2月28日向A县税务局所在的B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B市税务局当日受理了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于3月2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甲企业财务人员找到税务师,拟咨询下列问题。
要求:
代税务师回答甲企业财务人员的下列问题:
(1)甲企业针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请简要说明理由。
(2)B市税务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恰当?请简要说明理由。
(3)甲企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应满足何种期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