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 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

3860. 长江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日常核算,甲材料主要用于生产H产品。2×24年5月1日,甲材料单位计划成本为120元/千克,计划成本总额为24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为4800元(超支)。5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2日,从外地采购一批甲材料共计1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000元,增值税15600元;发生运费5000元(已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但材料尚未到达。 (2)8日,发出甲材料600千克委托长城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假定委托加工物资发出材料的材料成本差异按月初材料成本差异率结转。 (3)12日,收到2日从外地购入的甲材料,验收入库的实际数量为800千克,短缺200千克。经查明,其中180千克是由于对方少发货,对方同意退还已付款项;20千克系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运杂费由实收材料全部负担。 (4)16日,生产车间为生产H产品领用甲材料1500千克。 (5)23日,以银行存款支付长城公司加工费15000元(不含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00元。委托加工收回后的物资,准备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6)31日,库存的甲材料计划全部用于生产与X公司签订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的H产品。该合同约定:长江公司为X公司提供H产品10台,每台售价12000元。将甲材料加工成10台H产品尚需加工成本总额35000元,估计销售每台H产品尚需发生相关税费1200元。5月末,市场上甲材料的售价为110元/千克,H产品的市场价格为11500元/台。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各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