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 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

108. 某交通运输公司2006年度利润表显示的"利润总额"为-12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无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的"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20万元,2006年度没有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事项。 2007年8月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2006年6月"营业外支出"有一笔业务借方发生额为50万元,稽查人员通过询问和稽查有关凭证资料等,确认该笔业务是由于2006年6月该公司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内容包括: (1)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车辆购进原值为8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保险部门赔偿20万元,净损失30万元; (2)因交通事故损坏了居民住宅,经协商赔偿居民损失12万元; (3)交通事故系驾驶人员严重违章造成,交警处以罚款2万元; (4)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及押车员受伤,救治费用合计6万元。 地税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不准确,拟调整增加该公司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50万元,并调减以后年度可税前弥补的亏损50万元,同时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的处罚标准,按所偷税额的50%处以罚款8.25万元。(假定没有其他涉税事宜) 问题: 1.指出该公司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存在哪些问题。 2.指出市地税稽查人员的处理意见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述理由。
110. 一、基本资料: 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 2008年2月期末: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二、2008年3月未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 1.3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 2.3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3.3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100000元; 4.3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 5.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取得木材运输部门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装卸费100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 6.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扣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7.3月13日因材料仓库发生火灾,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000元,外购木材20000元; 8.3月1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90000元); 9.3月16日收到上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 10.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 11.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1700元,应居民要求上门进行铺装,另收铺装费2000元,款项均收到并缴存银行; 12.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1190元,余款5190元装潢公司尚未支付; 13.3月28日厂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按出厂价计算为2925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解存开户银行; 14.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1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收到代销商汇款334500元。 三、经核实3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009元,发出额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 问题: 1.根据上述业务,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2.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111. ABC银行某郊区支行(以下简称ABC郊行),为中央企业所得税监管企业,申报2007年营业收入22422.2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210.7988万元,利润总额908.7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项目(仅工资及三项费用、业务招待费)合计956.66万元,调减项目(仅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合计910.05万元,实际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55.35万元,申报应纳所得税额315.27万元。 (已知ABC郊行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该郊区国、地税局稽查局联合于2008年3月对ABC郊行2007年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 1.有关收入明细账的记录: (1)"利息收入"明细账全年贷方发生额为20000万元; (2)"手续费收入"明细账全年贷方发生额为1310万元,全年借方发生额为60万元; (3)除上述两项外的其他收入合计1172.2.万元。 2.有关支出明细账的记录: (1)"利息支出"明细账全年借方发生额为9000万元; (2)"手续费支出"明细账借方发生额为520万元; (3)"营业费用"借方发生额为8650万元,贷方发生额为1500万元; (4)"管理费用"借方发生额为4743.46万元; (5)"营业外支出"借方发生额为100万元。 3.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的检查记录: (1)2007年6月10日取得利息收入600万元,其中400万元记入"利息收入"账户,其余200万元挂往来账户; (2)2007年8月有120万元的手续费收入,记入了"营业费用"账户的贷方,全年核查类似业务总计有1500万元发生额; (3)2007年12月发生的手续费支出60万元,记入"手续费收入"的借方; (4)该行信用卡部发行的"金穗卡"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两种,截至2007年12月底账面透支金额合计为870万元,其中2006年以前(含2006年)透支金额650万元,2007年透支金额为 220万元。该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对上述透支款项没有提取应收利息, 只是在持卡人(户)与银行最终清算时,才将利息计入收入中。(已知日贷款利率为0.5‰) (5)该行外购的大型电子显示屏,是由数百块小的电子显示模块组合而成的,稽查人员通过检查明细账发现,该行在2007年12月10日至17日,分若干次在"低值易耗品"账户中记载了购入的这些小的电子显示模块,共计金额28万元,全部列入"低值易耗品"账户,年终时一次性全部列入了成本。 (6)在该行"营业外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科目中发现,该行2007年7月30日和8月20日,分两次向"某区某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付款合计100万元。经过对该行负责人询问得知,这是由于2007年在该区举办武术节,区委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了捐赠摊派,该行把这两笔支出记入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并在税前进行了扣除。 问题: 1.根据上述材料,扼要指出该银行存在的纳税问题。 2.分别计算2006年和2007年该银行应补(退)的各项税费。 [CK392_35_2_1.gif] [CK392_35_2_2.gif] [CK392_36_2_3.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