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张某于2014年3月10日入职A广告公司担任外景摄影师,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按4200元/月给张某发放工资。2015年5月,张某因病入院,住院费用总计12335、4元。张某出院后要求A公司报销全部医疗费用。A公司认为张某的工作时间不固定,考勤记录显示,张某外出摄影的日平均工作时间不足4小时,并且张某在公司无固定办公场所、无工牌、无个人名片,公司和张某之间也只是口头约定了用工关系,张某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公司不需要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也不应承担其医疗费用。张某则认为,虽然日均外出拍摄时间不足4小时,但拍摄前期准备、后期工作都应计入工作时间,并且周末常应公司要求临时加班,算下来日均工作时间已超过6小时,张某认为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应该报销医疗费用。
请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例做出评析。
正确答案:
(1)《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例中,虽然A广告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用工关系,同时日均工作时间实际超过6小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自2014年3月10日入职起至2015年5月,末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一年,因此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A公司应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2)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应向仲裁委提供证据证明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虽然在公司无固定办公场所、无工牌、无个人名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等招用记录,考勤表,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明材料。
(3)张某出院后要求A公司报销全部医疗费用是不合理的,住院费用报销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